昆明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4月27日至6月10日,对云南长水机场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的滇中新区机场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并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昆审〔2021〕16号),云南长水机场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北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相应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资金筹集方面发现的问题
(一)项目资本金未到位117200000元
根据《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滇中新区机场北高速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的批复》投资控制目标4128150200元,其中1519449000 万元作为项目资本金。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已完工通车,项目实际到位资本金1402249000万元,到位率92.29%,有资本金117200000元(市级补助资金)未到位。
该行为与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的规定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机北公司应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接,多渠道及时足额筹集项目资本金。
整改情况:针对此情况,机北公司此前已请示上报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并多次与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接下来,机北公司将根据审计报告意见,继续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接,多渠道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落实市级补助资金问题,足额筹集项目资本金。
(二)项目超规模融资122198800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348349000元,与项目批复的概算4128150200元相比,超出1220198800元。
该行为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的规定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机场北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复项目概算及建设进度进行资金筹集,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计划,避免增大项目投资。
整改情况:今后工作中,机北公司将严格按照批复项目概算及建设进度进行资金筹集,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筹集计划,避免增大项目投资的情况发生。
二、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机北公司将项目融资建设资金1500000000 元出借给其他单位,其中:借给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元、昆明长坡泛亚国际物流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00元,用于其他项目偿还借款;借给昆明交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0000 元,用于其他项目偿还借款、收购股权及工程款支付。截止2021年3月31日该部分借款尚未偿还。
该行为与《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第2号令)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不符。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第2号令)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的规定,机北公司应尽快回收项目建设资金本息,规范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整改情况:机北公司已向各借款单位发出催收函,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并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长坡公司归还的借款利息。接下来,机北公司将按审计意见,积极催收借款资金本息,并规范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二)土地罚款计入待摊投资问题
2016年8月,机北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云桥社区居委会、沙井社区居委会、白汉场社区居委会、乌西社区居委会、兔耳社区居委会及小哨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631.7855 亩,2018年8月20日,经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空港经济分局认定属于违法用地,罚款3281805元。机北公司缴纳罚款后,将该笔罚款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后转入公司固定资产。
该行为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六、损益类科目6711 营业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的规定不符。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机北公司应及时将罚款3281805元作相应的账务调整,按规定核算建设成本。
整改情况:2021年7月,机北公司已按照审计意见完成账务调整工作,将土地罚款3281805元调整至“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