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通知书
致: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贵单位于2019年3月5日在“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超短期融资券法律顾问机构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被我单位选聘为该项目法律顾问。
中选信息如下:
中选单位名称 | 法律服务报价 | 支付方式 | 项目总负债人 |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 |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 申报阶段专项法律服务费:6万元 分期发行法律服务费:4.5万元/期 | 申报阶段:专项服务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申报阶段专项法律服务费的20%;待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申报完成,支付剩余的80%申报阶段专项法律服务费。 发行阶段:每期超短期融资券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本期发行法律服务费。 |
朱宸以 | 1-2周完成前期工作; 1-3日历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
请尽快与我公司联系签订合同事宜。
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