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超短期融资券法律顾问机构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竞争性谈判条件
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谈人”,目前主体评级为AA+)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报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并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法律顾问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国资发〔2017〕222号),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欢迎有实力的单位参与本次项目的竞谈。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超短期融资券法律顾问机构。
2、项目简介:本次超短期融资券预计申报注册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债务期限不超过270天(最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为准)。现对该项目选聘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次超短期融资券产品法律服务工作,协助出具交易文件、处理申报发行环节中的其他法律事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为竞谈人提供服务。
3、服务内容:
(1)负责此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服务工作,基于相关法律向发行人提供针对拟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法律咨询及出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2)对发行人发行工作所需的许可、批准及授权提供建议,并为法律有关事宜提供建议;
(3)审阅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为承销协议等;
(4)其他竞谈人认为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法律工作。
4、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结束为止。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6、竞争性谈判原则: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国资发〔2017〕222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本次竞谈工作由谈判小组成员根据各竞谈机构递交的方案文件及现场补充承诺事宜,在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基础上,遵循以技术考核为主、商务考核为辅的原则,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择优选出一家中选机构。分数最高的竞谈单位退出的,应由分数次高的递补,并以此类推;若所有竞谈单位均不符合要求或退出的,需重新组织竞谈。
三、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3、律师事务所及项目团队律师近三年(2016年1月至今)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或投标资格被取消;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无行业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书面承诺);
4、拟派往本项目团队负责人具有律师执业证,且执业年限不低于五年。
5、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近三年(2016年1月至今)为债券类(含国家发改委、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协会、北金所审核发行的项目)项目发行提供法律服务达5例。业绩以提供服务合同或法律意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份数为准。若分所参与投标,应提供分所的业绩,总所的业绩不予认可。
6、若竞争性谈判申请人为分所的,分所参与竞谈时,提供总所授权文件(一个总所只能授权一个分所参与);
7、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1、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19年2月22 日至2019年3月4 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25号院主楼4楼415室;其他方式具体可咨询竞谈人。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3月5 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25号院主楼4楼415室。
3、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谈人不予受理,相关意向单位不得参与本次竞谈。
六、竞谈时间及地点
1、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2019年2月22 日至2019年3月4 日(北京时间)。
2、竞争性谈判时间为:2019年3月5日9:45-12:00。
3、竞争性谈判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25号院主楼17楼1703室。
4、有意向参与此次竞谈的单位在提交《响应函》并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应当认真对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竞谈申请文件,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于竞谈当日上午9点携带至竞谈地点。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竞谈人: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黄骁
联系电话: 0871-63202058
响 应 函
致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研究,我单位同意参与贵公司选聘超短期融资券法律顾问机构的竞争性谈判工作。
机构名称及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