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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02-19 15:34
信息来源: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修订版)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新版《条例》较2015版有啥变化?(对照表)

2015版: 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新版: 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

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数读”新版《条例》的八大亮点

“一个思想”:

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

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

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

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

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新版《条例》中的处分表述有讲究

“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

“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违犯”“违反”有区别:

“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新版《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总则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

●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政治纪律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共15条,修改5条

●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廉洁纪律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群众纪律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工作纪律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主要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

●主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